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7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98,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98,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