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之二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7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2月6日本院应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98,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查封了相关财产。2022年12月17日,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2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冻结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存款98,400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