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与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之二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7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2月6日本院应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98,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查封了相关财产。2022年12月17日,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2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冻结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存款98,400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