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之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565号之一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7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棉己何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现原告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财产保全费1,004元等合计2,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Ο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