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4执3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李堡镇通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7337748P。
法定代表人:夏明。
被执行人广东路美仕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3号(佛山火炬创新创业园)B座2楼2室、3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路美仕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广东路美仕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49134.70元,并承担受理费179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90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3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蓝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