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751号 申请人:***,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4117719Q,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聚龙路151号兆泉商务中心1幢1001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