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607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聚龙路**兆泉商务中心****(E)。
法定代表人:丁宏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富达路v>
法定代表人:王义豪,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