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民初2189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花,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69593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鸣路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洪波。
被申请人: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4117719Q,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聚龙路151号兆泉商务中心1幢1001室(E)。
法定代表人:丁宏发。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柏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