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聚龙路151号兆泉商务中心1幢1001室(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4117719Q。
法定代表人:丁宏发,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审理前经本院审查原告**一直未缴纳诉讼费,而且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