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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蒙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6813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梁某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内蒙古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内蒙古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振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