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三缘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北城镇皂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市公安局通讯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三缘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三缘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6353元及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7671.82元
(以尚欠货款86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8年11月2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300元,由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三缘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6353元及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7671.82元(以尚欠货款86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8年11月2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应交执行费1619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19943.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云南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防盗监控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20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 国 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殷 雯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