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48号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好悦石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
经营者:李清池,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钜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章招贵。
被告:上海天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
法定代表人:曹文辉。
被告: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楼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中。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好悦石业经营部与被告上海钜磊石材有限公司、上海天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好悦石业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好悦石业经营部撤诉。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禕勇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