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5428号之一
原告:浙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07577H。
法定代表人:张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2幢1层F区1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29342152M。
法定代表人:曹文辉。
原告浙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浙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佳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若静
书 记 员 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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