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奥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4858号
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艺,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63P6K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洋,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豪,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089290M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阳,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丽,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培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苗,上海瀚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上海瀚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魏际洲,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9156858P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淀,河南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公司员工。
第三人:温大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生,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奥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第三人温大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2元,减半收取10731元,由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庆品
审 判 员  胡 岳
人民陪审员  张士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宗 宁
书 记 员  马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