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3804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