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3804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