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红叶大街5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
被告:蛟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山水人家小区旁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蛟河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以疫情原因为由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