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1655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红叶大街58-1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宏,经理。
被告:蛟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102号。
负责人:马炳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萌,男,该局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蛟河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免收。
审判员  赵伟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