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7997号
原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邵泽宏。
被告:金财时代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财时代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