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