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894号
原告:***,木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户。
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