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894号 原告:***,木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户。 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