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111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幢5B1、5B2、5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9012623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楼6楼612、6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7284776H。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湘0103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2460元,逾期付款利息2471.21元(以924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4年5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3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46.17元(以924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4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3日止,受理费1056元,执行费1375元,以上合计99708.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99708.38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直接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