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5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淄博科技工业园一帆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袁西居南首。
法定代表人:郭秋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秋香,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王宏仁,男,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电气有限公司、郭秋香、**、王宏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4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确认:一、原告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济南***电气有限公司开具202001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被告济南***电气有限公司(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20号,联系人王小川,电话18653115617)。被告济南***电气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0018元,于2021年8月5日前向原告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0000元;二、被告郭秋香、王宏仁、**对被告济南***电气有限公司第一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济南***电气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应向原告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10298.5元,由原告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因济南***电气有限公司、郭秋香、**、王宏仁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济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川、王嘉轩为本案提供执行担保,因此,申请人书面申请对王宏仁、**的银行账户扣划后撤回对王宏仁、**的执行申请。其余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宏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826.41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948.23元已扣划,已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电气有限公司、郭秋香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郭秋香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