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励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思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励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13058号
原告:重庆思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9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GM20T。
法定代表人:黎兵,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励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2号标准厂房三楼302室(丰都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499058U。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原告重庆思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励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思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思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珊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晏小刚
书 记 员 帅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