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荣利街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0735865W。
法定代表人:戴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祥路3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987XP。
法定代表人:王星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淄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一、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448元、利息
4567.13元;二、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5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以3474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三、本案仲裁费8717元,由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付给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裁决,限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商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标的360732.1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1年8月2日、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已设置抵押3061万元)、车辆12台,均被多家法院因多个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
3、本院执行的巴克比耶(宁波)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21)鲁03执754号执行一案,已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1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1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和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60732.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