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迪航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3741号
原告: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JF4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迪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1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0333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迪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重庆浩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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