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民初532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威海宝都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74号-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宝都府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