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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民初532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威海宝都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74号-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宝都府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