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中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504号
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集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506412XM。
法定代表人:梁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中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
镇工业聚集区合铜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RAFG10。
法定代表人:董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03元,由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