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506号
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集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寿县炎**炎合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25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合肥亿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