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02民初24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武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申请人提供可冻结财产的具体线索为: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开户的账号42×××50。申请人***已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证号为鄂(2019)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5975号,建筑面积137.93平方米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号为鄂(2019)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5975号,建筑面积137.93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开户的账号42×××50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