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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长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37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深南大道3018号都会轩9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6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7元,财产保全费2684元,由原告深圳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