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川0106民初4967号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21年9月26日签订的《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委托代理费4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8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原定被告代理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高级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被告收取咨询和代办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41000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资格证书办理进展,但被告均称其不能办理,后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退还已经支付的41000元费用,被告开始以评审文件未公示为由推诿拖延,后期却采用拒接电话的方式逃避债务,至今未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6日,某乙公司(甲方)和某甲公司(乙方)签订《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代理(高级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办理,并向甲方收取咨询及代办费用。协议约定“2.1付款方式: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当日支付合同金额:申报高级职称证4名,合计费用100000元,当日支付合同金额40000元到乙方公司账号上,在职称证办理完成当日应在一天内把高级职称全套资料交于甲方,并同一时间网上查询后无问题,甲方应及时支付剩余尾款60000元至乙方,乙方应在一天内通过邮寄方式将高级职称证证书邮寄至甲方”;第二条约定“3.……乙方给甲方办理职称周期2022年12月30日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成功,乙方必须退全部还未通过人员所收的全部费用(包含评审费用);……7.……若高级职称终审公示后不能‘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真伪,乙方全额退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自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3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包含评审费用)。”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分别加盖公章确认。
另查明,2021年9月28日,某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某甲公司账户转入41000元,用途“证书费用”。
另查明,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某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一直通过微信催促被告某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某尽快退还款项。
又查明,2023年6月16日,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某变更为陈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相应义务。
关于原告某乙公司主张解除与被告某甲公司2021年9月26日签订的《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按照《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的约定,某甲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为某乙公司指定的4名人员办理(高级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现合同签订已超过两年,某甲公司仍未成功办理协议约定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事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乙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其请求解除《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退还410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若某甲公司未办理成功则全额退还某乙公司支付的所有费用,现某乙公司按约向某甲公司支付41000元费用,某甲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款项,故对于某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未及时退还款项,给某乙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约定了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办理周期为2022年12月30日前,某甲公司未能为某乙公司成功办理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退还某乙公司已缴纳的款项,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以4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签订的《高级职称(工程师)托管代理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某乙有限公司4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026元,由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