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创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谷城县经济开发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5702032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远学,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鼎创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932614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创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81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鼎创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54.5元和执行费1248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 2.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381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