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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9031号
申请人:南宁市***建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747号原九曲湾农场二砖厂内A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LR4XW57。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壮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055420985T。
法定代表人:刘君祥。
被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谷城经济开发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57020329G。
法定代表人:李如友。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建材租赁经营部与***、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市***建材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448902.0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448902.08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1102046020210000938]为申请人南宁市***建材租赁经营部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建材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448902.08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