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林某,重庆某勘察公司,重庆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825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林某,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某勘察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被告刘某某、重庆某勘察公司、重庆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林某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林某撤回反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林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1451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预交3705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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