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11民初20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治市北郊漳电路19号。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