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29号 申请人: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苏0211民初7212号。申请人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