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1民初3092号
原告:常州市常航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113560C,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区盛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0PMK3L,住所地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常航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常航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常航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山友谊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5元,由原告常州市常航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