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青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青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凯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040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青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凯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青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凯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5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凯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凯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