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04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青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长沙市开福区润鑫食府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长沙青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5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7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