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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442号 原告:孟某某,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孟某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