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47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汉族,1995年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青海省互助县土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师小兵,该局局长。
被告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金盾公寓6号楼1-14-6号。
法定代表人柯利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彪,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互助县土族自治县水利局、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伟
人民陪审员 桂才旦
人民陪审员 余堂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