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顺诚(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柯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执行人:罗明勇,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石棉县。
本院在执行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33397.27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3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