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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奎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驻临朐县新华路138号铁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驻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