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奎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驻临朐县新华路138号铁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驻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青州市庆大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