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亨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4370号之一
申请人:临朐县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初家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西首铁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其新。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其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城朐阳小区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屋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其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城朐阳小区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屋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其新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城朐阳小区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