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4370号
申请人:临朐县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初家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西首铁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其新。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其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城朐阳小区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地铁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