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7101民初304号
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