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黔0521行初218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出庭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负责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10月2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