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24民初1945号 原告: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CP2X9504,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古勒巴格镇工业路社区2组帕米尔南路04号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被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80000元;2、要求被告***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5550元(180000元×3.7%÷365天×10个月,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7月21日);3、要求被告***、***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被告***以180000元为基数赔偿原告2024年7月24日后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被告***经人介绍挂靠原告祥辉公司参加叶城县950医院三十里营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通过被告***向原告***个人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180000元,***通过祥辉公司公用账户付给招标单位,开标后,招标单位将180000元保证金退回祥辉公司公用账户,***将钱取出并扣除10000元标书费用后,将另外170000元退回***。2024年2月4日***找原告退还保证金时,原告才知道180000元是***的合作人***借其朋友***的,经莎车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退还了***180000元。原告在对***与***、***之间的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指定他人支付投标保证金,而将资金误退至***账户,又重复退还***180000元垫付资金,***应当承担向原告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2023年前我与***一起做工程时相识,2023年***准备参与叶城县950医院三十里营房建设项目,让我帮其联系发包方,承诺付给我一定比例的报酬,在参加投标时***让我垫付180000元保证金,因我当时资金不便,就让朋友***垫付了180000元,因当时***说祥辉公司的公用账户有问题,让将款汇入***的个人账户。我没有收取原告的退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 被告***辩称:我与***是朋友关系,2023年8月***说其参与叶城县950医院三十里营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让我垫资180000元交保证金,投标结束后该资金会原路退还给我,开始要求我将钱汇入祥辉公司公用账户,后因该账户有问题,又让我将钱汇入***个人账户。开标后我等不到资金到账,和***一起多次找***未果,即将原告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将180000元退还给我。我没有参与他们的项目,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初被告***经人介绍挂靠原告祥辉公司参与叶城县950医院三十里营房建设项目投标,并与被告***达成合作协议,由***联系发包方。同年8月15日***与***协商后,由***垫资支付180000元投标保证金,***让其朋友***帮忙垫付,***通过银行转账付至祥辉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通过祥辉公司公用账户付给招标单位,其间***对***与***、***之间的关系不知情,误认为180000元投标保证金系***指定账户转账。项目开标后,招标单位将180000元保证金原路退回至祥辉公司公用账户,祥辉公司扣除10000元标书费用后,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退还***60000元,8月26日退还60000元,9月21日退还50000元,合计170000元。***、***等不到退款后,找***索要未果,于2024年2月4日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经该院调解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新3125诉前调确567号民事裁定书,由***退还***180000元,***于2024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0000元,2024年6月30日支付130000元。后经原告向***索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一份、转账记录六份、情况说明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十二份,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三份,及原、被告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祥辉公司与被告***达成的挂靠协议违法,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赔偿祥辉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祥辉公司要求被告***返还170000元保证金和10000元标书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祥辉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被告***重复退款,被告***应当赔偿祥辉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祥辉公司要求被告***按2024年6月30日LPR即年利率3.45%支付此后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4年6月30日前的时间段属于祥辉公司应当退款的时间段,祥辉公司要求赔偿利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非挂靠协议当事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祥辉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民事行为代表祥辉公司,其个人不具有对本案标的的请求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180000元,并赔偿2024年6月3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保全费1448元,保全保险费55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