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814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锦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桂工业开发区内海南钢材交易市场建筑钢材交易区A栋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242035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耿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和平大道21号世博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56RH1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1号附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706Y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4)海仲案字第772号裁决书,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锦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为:1.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锦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8821.8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以568821.8元为基数,年利率13.8%为标准,从2024年2月5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向海南锦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24312元、保全费3572.77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3.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597706.57元及逾期利息(待算),执行费为8377.07元(暂计),合计人民币606083.64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统查系统和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经本院派人去被执行人所在地现场调查,也未找到相关财产线索。2025年3月12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为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20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