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3660号
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万欢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原应山停车场营业房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万欢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