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